
一、 大理市区经常有摩托车、电动车随意穿行,共享电动车乱停乱放,严重影响交通秩序。请问针对这些现象,交警部门是否有具体的治理措施?
针对大理市摩托车、电动车、共享车等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的情况,交管部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协调相关部门清理主次干道非机动车通行空间,通过施划交通标线或设置物理隔离,规范非机动车通行秩序。
(二)在早晚高峰时段加强路面管控,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闯红灯、酒驾、涉牌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对未戴头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行为,通过“马路学堂”模式开展现场教育、法规学习和执勤体验,提升骑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
(三)联合城管部门,对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摆摊设点及机动车违停等行为开展集中整治,持续净化道路通行环境,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二、 有人在网上买了生麻籽拿到菜场去卖,被派出所没收还罚款;还有人自己家里种了麻子树,也被派出所铲除、罚款。我们知道种植、买卖是违法的,可这两种情况算不算违法?
我国《禁毒法》规定:“国家对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可见,除了大家都知道的罂粟(大烟)属于毒品原植物,植物、古柯植物等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也属于毒品原植物,依法被纳入管制。
同时,大理州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火麻植物及其种子(麻籽)在植物学鉴定上属于“科属”。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火麻、麻籽”等均属于法律规定的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所以,买卖、种植、运输、携带、持有植物和其未经灭活的种子确实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对发现的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打处。
温馨提示:(火麻)是毒品原植物,种植买卖均违法,种植一株也违法,种植超5000株以上就属于犯罪;买卖未经灭活的种子(麻籽)无论多少都违法,买卖50千克以上就属于犯罪。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非法种植、买卖、运输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等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罂粟500株或5000株以下,每案奖励100元至500元;铲除罂粟500株或5000株以上,每案奖励500元至5000元。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政案件中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刑事案件中每抓获1名犯罪嫌疑人奖励2000元,并严格为其保密。
在此也警告种植、使用、买卖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的不法分子:凡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自觉主动铲除已播种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无毒大理,需要你我共同守护,让我们携起手来自觉远离毒品侵害,改变陈规陋习,坚决做到不种毒、不吸毒、不贩毒、不制毒!
三、 春节将至,购置年货时尤其担心买到假冒伪劣或以次充好的节日食品。请问公安机关在这方面是否有具体措施,帮助消费者加强保障?
一是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公安机关对“两节”期间发生的、涉嫌犯罪的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将第一时间立案侦查,坚决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是有针对性地根据旺销食品及食品领域案件多发、易发的规律特点,认真开展分析研判,加大宣传发动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手段收集食品安全领域信息,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依法严厉进行打击。
三是加强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配合,紧盯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节日食品展销会及其他生产、加工、销售大宗节日食品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和重点企业,紧盯物流寄递、餐饮服务、餐厨废弃物管理等重点环节,积极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四、 发现有人使用电鱼、炸鱼等方法捕鱼,严重破坏渔业资源且具有安全隐患,请问公安机关是否会对此类行为进行监管和整治?
每年相关职能部门都会向重点水域、河流增殖放流野生鱼类,以丰富生物多样性,属地农业农村部门也会在增殖放流地区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渔期、禁渔区,严禁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捕捞行为。
公安机关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打击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实施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下一步,大理州公安机关将加强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协调对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对各重点水域、河湖开展多形式、高频度的联合整治行动,通过“水上打击、岸上管控、市场检查、餐馆禁售”等方式,形成执法监管合力。
二是深入开展禁渔督导检查,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村镇、重点人员及沿岸农贸市场、餐饮场所的明察暗访力度。
三是依托“110宣传日”“全国生态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综合利用发放传单、悬挂标语、张贴海报、设置警示标牌等传统载体,同时通过推送禁渔公益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提醒。
四是联合检察院、法院及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以案释法”“阳光法庭”“增殖放流”等宣传警示活动,实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效果。
在此,呼吁公众自觉参与渔业资源的保护与监督,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属地公安机关举报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